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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总部企业、中介机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外经外贸科
发布日期: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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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北京市总部企业、中介机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4     信息提供:总部经济发展处

 

各相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及其实施办法,面向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开始受理2017年度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总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奖励补助申请资格:

1.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资产合计和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3.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其他需先行备案的总部企业。

(二)中介机构申报条件:

列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

二、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登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官网中“业务专栏”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bjcoc.gov.cn/),在《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首页下载打印所需表格(样表见附件1-3),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会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区商务部门初审、区政府同意。其中:

1、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相关资料由各区商务部门汇总后交市投资促进局初审;

2、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

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所需材料

(一)总部企业申请奖励和补助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需向纳税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对于国地税纳税地不在同一区的企业,需分别向所在地区商务部门,各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4)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和补助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纳税证明文件(如有多个税务登记证号的,请说明并提供);

5.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复印件;如有,请提供);

6.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如专利权利人为多名,必须为第一权利人);

7.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8.最近3个年度总部员工人数(包括在京分公司员工人数,不包括京外分公司)及本市户籍员工人数;

9.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申请租房或购房补助还需补充提供:租房或购房合同、支付租金发票(复印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还需补充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高级管理人员个税证明(复印件)。

申请实体化经营奖励还需补充提供:最近2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税收增量情况说明,增设功能、增设基地、增设主营业务的董事会决议、增设前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总部提级奖励还需补充提供: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升总部企业能级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母公司关于申请公司提升能级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母公司为内资企业还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申报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入选权威机构排名的情况说明。

申报战略提升奖励还需补充提供:出具有关总部企业重大战略调整事项及其贡献情况的说明,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中介组织申请奖励所需要的材料

申请奖励的中介组织,需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组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1个年度内所服务总部企业名录及其所服务全部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任一单个总部企业均可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和补助);

3.所服务总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部企业注册后前3个年度内的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5.所服务总部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申报奖励的中介企业所引进(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总部企业公章);

6.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四、各项要求

(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未经特别说明,均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市投资促进局和区商务部门在收件时应该核查原件,并注明“经核实,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市投资促进局或区商务部门公章”。

所有文件一式两份,市投资促进局或区商务部门留存一份,市商务委留存一份。

(二)对企业备案的说明

在原有总部企业名单之外但符合相关条件的总部企业,需先行备案。可在《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企业备案管理”菜单下填报备案信息。待信息核实后,将开放系统注册权限,进行申请。

(三)申请时限

4月25日-5月31日,各区商务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2017年度奖励和补助申请、市投资促进局受理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奖励申请。

5月31日24点,网上申报截止,各区商务部门和市投资促进局不再受理奖励和补助申请。

特此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总部企业补助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北京市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3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机构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4:北京市总部企业补助奖励工作人员通讯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