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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

信息来源:流通科
发布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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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7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7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依据名称: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国粮政〔2016〕207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依据名称: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国粮政〔2016〕207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粮发〔2017〕62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6、[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粮发〔2017〕62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丰台区商务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6383055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所在窗口: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63838670

投诉电话:63838670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7、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粮食仓储设施有效租借合同(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粮食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部门出具相关备案证明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9、自行检测的 (1)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 (2)仓库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仓库保管技术人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检化验技术人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0、委托第三方检测的 (1)与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2)仓库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仓库保管技术人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1、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上述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实地勘察)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63830550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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