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补证初审
事项名称:拍卖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补证初审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3号
法条内容: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号令: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法条内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四)删去第六十八条。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
发布号令: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丰台区商务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申请人在区商务委提交申请,区商务委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申请人携带区商务委意见及其他材料到市商务委提交申请,市商务委1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咨询电话:6383055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申报网址:http://www.bjpm.org/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所在窗口: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7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63838670
投诉电话:63838670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补证申请书(原件2份)
2、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2份,副本、复印件2份);登报公告(原件2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2份)
所有原件(不包含仅供查验的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上述材料申请人需扫描并网上上传,网上确认材料无误后提交纸质材料。
受理条件: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合规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63830550;网址:http://www.bjpm.org/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副本名称: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