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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信息来源:外经外贸科
发布日期: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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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及设定依据
(一)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二)申请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设定依据: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商务资字〔2010〕969号】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机关
丰台区商务委
四、承办部门
外经外贸科
五、办理时限
批复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
八、所需材料
(一)去商务部办理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二)向丰台区商务委报送书面材料,办理并购批复。
1、并购申请书(申请人是外国投资者)
2、发展改革部门的并购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
3、被并购境内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复印件
4、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提交)
5、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国有企业提交)
6、采取购买股权方式,须提供①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并购协议②境内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③承诺书④如购买国有股权,需提交产权交易市场关于股权挂牌交易情况相关文件。
7、采取认购增资方式,须提供①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协议(须含认缴增资、股东股权比例变化内容,由外国投资者、境内公司存续股东、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②境内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的声明;③涉及国有股权发生变化,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④涉及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⑤涉及中方以非货币国有资产认缴增资,需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⑥涉及外商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出资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9、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交)
10、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
11、并购各方签署的员工安置计划
12、并购前境内公司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如有对外投资企业,须提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由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人及并购各方签署)
15、商务部对此次并购安全审查的决定或有关情况说明
16、商务部对此次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决定或有关情况说明
17、被并购境内公司关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情况说明(自行对照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中的技术和产品进行核查)
18、被并购境内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
19、存续股东及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0、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需含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内容)
21、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2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23、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4、境内公司原股东签署的终止原内资企业章程的协议
25、并购前境内公司的审计报告
26、并购前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7、原董事监事免职证明
28、新董事监事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9、新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变更住所提交)
30、《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如变更企业名称提交)
31、如涉及环保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并按照《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节能环保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8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8]89号)填报有关信息。
32、如经营范围涉及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3、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4、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三)去北京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委外资窗口办理批准证书
九、办理流程
1、受理2、初审3、复审4、审定5、制作文书并告知
十、温馨提示
1、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3条6号1号楼409室;电话:63837580
2、办公时间:上午9 :00-12:00 ;下午2:00-5:30
3、审批权限:丰台区商务委负责并购交易价1亿美元(含)以下一般性并购项目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丰台区商务委批准后,由北京市商务委颁发批准证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复印件需盖章确认;外文材料附中文翻译并盖章确认。除注明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均为原件。
5、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6、被并购境内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7、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8、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9、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十一、附件下载